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意见的通知》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3、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款征收营业税。 4、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26号)、《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